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钟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羊执字第187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晓洪。被执行人钟毅。

李晓洪申请执行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钟毅偿还给李晓洪789727元及利息118459元。因钟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李晓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邓焕云执行员杨浩执行员彭雪东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