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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玉华、车仕雄、陈珊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华执字第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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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玉x 申请执行人陈x 申请执行人陈晓x 申请执行人车xx 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玉x、陈x、陈晓x、车xx与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丽审判员:刘玉明审判员:范忠诚

书记员:倪海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