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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茂春、邓春华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成华执字第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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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xx。申请执行人田xx。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邓xx、田xx与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xx、田xx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丽审判员:刘玉明审判员:范忠诚

书记员:倪海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