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洪武,农民。被执行人邢军民(邢卫东),农民。
申请执行人梁洪武申请执行邢军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98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3000元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卫执行员蔺珂执行员史良
书记员:李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