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池市邮政局。
申请执行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邮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0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320元,逾期支付利息993.16元,案件受理费1195元,执行费1408元,共计102916.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池市邮政局于2013年10月15日已交款102916.16元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希甜审判员:韦汉吉代理审判员:刘嘉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