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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61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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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常英,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华委**。申请执行人沈晶,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广东南路天健绿园****** 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中鼎时代空间****。法定代表人陈传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常英、沈晶与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3000元的还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