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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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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李润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世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美宝路****,组织机构代码58156899-8。法定代表人李润生。

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李润生、深圳市世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63084.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经评估拍卖得款10万元,并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详见案件分配表)。本院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陈秀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庆林审判员:蒋百友审判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