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丰浆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余树能。被执行人开平市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杨开学。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丰浆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加工费667354.45元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欠款金额每月1%计付违约金给申请人肇庆市恒丰浆染纺织有限公司,另返还受理费5303元给申请人。但被执行人开平市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9073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开平市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全自动电脑控制LEONARDOSILVER织布机器60台,该财产已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应由先查封法院处理,即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函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由其法院依法核实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及拍卖处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数额对本案制作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另,经向各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函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由其法院依法核实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及拍卖处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数额对本案制作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另,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冯锡亮
书记员:侯志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