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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薛宴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同商终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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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负责人薛雁翔,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宴军,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宝玉,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丽娟,女,1971年4月7日出生,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丽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宝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苗建萍审判员:刘凤山审判员:王艳宏

书记员:魏捍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