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均,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法定代表人吴文红,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均诉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07元,减半收取6053.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廖玲
书记员:富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