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伟,男性。被执行人:吴旭敏,男性。被执行人:何乐金,女性,住。
本院在执行姜伟与吴旭敏、何乐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8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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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伟,男性。被执行人:吴旭敏,男性。被执行人:何乐金,女性,住。
本院在执行姜伟与吴旭敏、何乐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8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