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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伟、吴旭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管执字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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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伟,男性。被执行人:吴旭敏,男性。被执行人:何乐金,女性,住。

本院在执行姜伟与吴旭敏、何乐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8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