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华,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田振果,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振果至今尚未履行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振果的银行存款68920元(含执行费9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892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书记员:陈奇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