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左永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左永平过户给左利位于xx县xx镇xx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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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左永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左永平过户给左利位于xx县xx镇xx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徐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