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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金成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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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袁金成,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金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金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