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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晓林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4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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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晓林,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都江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晓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起于2009年3月25日止于2019年3月24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晓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曹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