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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金付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少刑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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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西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西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南艳菊、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议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鹏志

书记员::胡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