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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韩建国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同刑初字第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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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国,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同检刑诉(2013)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太贵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国无视国家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建国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考虑:1.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社会危险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3.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玲

书记员:林甲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