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1月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智敏
书记员:赵卫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