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书记员:蔡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