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现在河南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