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