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戊,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本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戊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属有前科。但被告人李某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