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及驾驶车辆类型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