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鸿放(曾用名陆红放),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那琴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鸿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鸿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鸿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鸿放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陆鸿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鸿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蒙海芬
书记员:黄永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