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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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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女,1973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于某某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先行拘留4日,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孙志彬

书记员:赵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