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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2)

(2013)历刑初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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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萍、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因本次犯罪被先行拘留8日,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孙志彬

书记员:赵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