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2008年7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76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