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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台椒刑初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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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国宏、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好,且在宿舍区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邱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