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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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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

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77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徐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