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01年6月2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69号起
决书、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沈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