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2013年2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