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健书,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职务:董事长。
赵健书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邢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29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赵健书办理劳动保险及落实失业保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进场费2000元已履行。未履行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所欠申请人合法享受6个月的失业保险办妥,将所欠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在公司统一办理时,结算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邢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2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岳洪台代理审判员:张龙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