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华明,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吴清火。
申请执行人郝华明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3)1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石狮市兴火服装厂应支付郝华明工资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