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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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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工业小区内(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口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赵瑛珊

书记员:贾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