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工业小区内(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口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赵瑛珊
书记员:贾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