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法定代表人赵宝华,职务总经理。被告贾小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小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鹏程
书记员:刘佳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