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案款,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40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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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案款,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40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