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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诉被告曹长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一初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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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九龙岗镇,组织机构代码15023940-4。法定代表人:尚未涛,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宝,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尚卓,该矿副矿长。被告:曹长华,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诉被告曹长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负担。

审判长:熊鹰审判员:董本忠审判员:邵秋

书记员:姚心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