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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友与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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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友。被执行人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玉友与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资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