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利,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生,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建伟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