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伟与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1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利,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生,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建伟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