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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东与冯向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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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东,男。被执行人冯向儒,男。

申请执行人胡东与被申请人执行人冯向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7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东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16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冯向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3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冯向儒主动向本院缴纳了19160元案件给付款,并缴纳了诉讼费140元和执行费200元。2013年8月28日申请人胡东到庭领取了案件给付款19160元。

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