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国发,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海雷,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韩国发与被执行人刘海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国发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20600元,案件受理费507.5元。申请执行费2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国发同意被执行人分两次履行以上欠款,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其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高振玉执行员李钟瑞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