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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恒生涂料厂与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县执字第0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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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生涂料厂。法定代表人刘京生。被执行人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卫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凤县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000元,执行费228元,两项合计共2222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案件款22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凤县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荣审判员:赵旭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程宝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