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永强,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立江,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永强与吴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立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