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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孝权与胡立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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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孝权。被执行人胡立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案保全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处置款项合计4752315元,除支付工行威海市中支行1745305.06元外,余款现存放本院等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晓玉

书记员:蒋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