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宝珍,女,1957年7月22日出生。被告:陈金友,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范宝珍诉被告陈金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12月20日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定于2013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且没有向本院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原告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宝珍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宝珍负担。
审判长:卢经和审判员:马昌盛人民陪审员:麦家良
书记员:吴锦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