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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冯白合与延长县罗子山镇鲁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陕审民申字第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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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白合,男,汉族,1952年4月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继存,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总工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白风莲,女,汉族,1955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系冯白合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长县罗子山镇鲁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尚玉,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冯白合与延长县罗子山镇鲁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鲁儿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白合申请再审称:2006年,乡政府下达果树大改形,要求承包的果园必须隔一挖一,这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其与被申请人鲁儿村委会原主任刘三保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被申请人同意其在原合同到期的基础上再续签八年,承包费不变,并在2006年11月7日写有一份协议。但一、二审法院无视该事实的存在,对该证据置之不理。请求撤销(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鲁儿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审冯白合反诉时没有提出还有续包协议一事,一审法院判决后,冯白合不服提起上诉也未提及其与鲁儿村委会还签订过续包协议。刘三保证实他没有与冯白合签订过协议,更没有答应让冯白合在合同期满后再续包八年。而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集体果园承包的事宜,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故请求驳回冯白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冯白合提交的2006年11月7日的其续包果园八年的协议应否被采信。根据原一、二审查明事实及卷宗材料反映,对于该份关系冯白合主张其权益的对其有利的关键证据即2006年11月7日的协议,冯白合在一审反诉及二审上诉中均未有过反映。其本次申请再审以该证据作为申请的理由,而对于该协议的形成,作为刘三保又分别向申请人冯白合、被申请人鲁儿村委会出具了证明内容相反的、相互矛盾的两份证言。经本院向刘三保核实,其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说明也是前后自相矛盾。故本院对该份协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冯白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冯白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白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桂红代理审判员:朱玉红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