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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鮸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莲刑初字第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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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女,2012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XXX在本市XXX街“XXX”俱乐部内,身着武警制服,谎称自己是武警现役军人,与被害人XXX攀谈,取得XXX信任后,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XXX的一部苹果4S手机骗走。当日下午6时许,XXX将手机销赃后得赃款1800元全部挥霍。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442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XXX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XX、XX、XX、XX、XX、XX证言;3、被害人XXX、证人XX辨认被告人XXX的照片及笔录;4、被告人XXX辨认被害人及购买赃物手机人的照片及笔录;5、证人XX辨认被告人XXX的照片及笔录;6、被告人XXX指认作案现场、销赃地点、赃物照片及笔录;7、公安机关提取及扣押被骗手机照片;8、公安机关提取及扣押被告人XXX作案时所穿警服一件;9、被告人XXX及证人XX指认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警服就是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警服;10、武警陕西省总队政治部保卫处证明,证明武警陕西省总队干部及战士中均无XXX此人;11、被害人XXX辨认被骗手机及领取被骗手机的领条;12、被告人XXX供述;13、被告人XXX户籍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2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为了维护国防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权波蓉人民陪审员:张光辉人民陪审员:何晓霞

书记员:戴艳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