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曾用名刘大杰,男。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杰辩解:1、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没有穿过军装、持过军人证件,只是说服过役,并没说过自己是现役军人;做生意和公司开业与借郭某的11000元没有任何关系,当时买空调等办公家具时,是郭某付的帐,后来给郭某打了一张欠条;在网站上注册身份是其本人的真实身份,当时一个朋友借钱,其让孔某某帮忙拿了10000元,在舞阳加油站与他人谈合作时,借了孔某某7000元费用,一共是17000元,并不是21500元;2、关于诈骗罪:当时借余某某是90000元,中间还了10000元,借钱的目的是做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后来钱用在了安防生意上;借赵某某20000元确实是做纪念章生意,时间是4月不是6月;借范业申一共是60000元,中间还了15000元,还剩45000元,当时打的有借条;借师林勇36000元是因没钱花了借的钱,纯属借款;借高某某29000元是用于做纪念章生意,其在网上注册的身份是真实的,并没有自称是现役军人;借张某某15000元是因没钱花了借的钱,已经还了5000元,还剩10000元,该笔款纯属借款。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1、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杰虚构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8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1年2月28日,余某某在孟津县高炮团参加主题教育试点观摩,我到高炮团去找他,当时我拿一个水晶制品和一份洛阳历史画册,说是要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并称这项生意是我过去在部队的老连长现供职于洛阳市政府外事办的主任孙某某帮我联系疏通关系促成的,我就想说服余某某入股和我一起干,但是余某某不同意,于是我向余某某借款9万元,到2011年7月我还了1万元,到目前还欠他8万元。(2)、被害人余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大概2010年11月我服役于71117部队任宣传股长,当时部队政委李彦钦给我介绍刘杰让我帮忙销售铁军纪念章,后来我就帮刘杰销售纪念章就慢慢熟识了,在这段日子刘杰告诉我他是政委当时的通讯兵,并编了很多故事让我相信。2011年2月28日,刘杰到孟津高炮团找我,说向我借9万元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当时刘杰拿一个水晶制品和一份洛阳历史画册,并称这项生意是他过去部队老连长现供职于洛阳市政府外事办的主任孙某某帮他联系疏通关系促成的。因为当时刘杰是我们团政委介绍的,所以没多想就相信了他,我通过工行转账给他9万元,刘杰收到钱后说在5月3日左右还钱,但是后来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7月份刘杰还我1万元,之后我不停催要借款,刘杰以各种理由推脱,到12月份刘杰给我打了张借条,署的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2012年3月,我给刘杰打电话催要借款,刘杰告诉我他和162师高炮团政委吃饭,让我将我的账号发给他,他将钱打给我,我等了二、三个小时一直没有动静,我就急了,便给162师高炮团政委打电话,政委告诉我他正生病在家静养,我才知道刘杰骗我,后来我去找我的战友范业申,他也是被刘杰骗了钱,他告诉我一些女孩子也被骗了。我去问李彦钦,结果刘杰是通过政委原来在连队任副指导员时和其搭档的副连长赵红利介绍的,并不是李彦钦的通讯兵。(3)、证人孙某某证言:我们科主要负责外事侨物办公室的后勤工作,从来没有给刘杰介绍做过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外事接待礼品一直是定点生产,没有向外承包过,对于这个礼品,刘杰当时问我要过两、三块,我当时觉得不值钱就给刘杰了。(4)、书证:借条一张。2、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做纪念章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其开的安防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范业申45000元,骗取师林勇36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杰供述:我与赵某某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指导员,当时我让他向我介绍认识李彦钦后,我告诉他给我部队做纪念章生意,需要去浙江,但是资金不够,我向他借了2万元,至今未还。我与范业申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连长,2011年6月份,我以在洛阳市开了一家嘉宁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让他给我做担保,最后范业申向他战友杨某某担保借给我6万元,中间还了1.5万元,现在还欠他4.5万元。我与师林勇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排长,2011年6月份,我以在洛阳市开了一家嘉宁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在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555号富雅东方C座807室的公司内,向师林勇借款3.6万元,至今未还。(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0年6月份左右,刘杰找我要做一个纪念章的生意,他知道我和当时127师地炮团的政委李彦钦是老战友,所以让我帮他疏通关系卖纪念章。刘杰当时说做纪念章生意的时候,称去浙江做纪念章资金不够向我借钱,我就给他借了2万元,没有打条子。(3)、被害人范业申陈述:刘杰开安防公司的时候说需要资金,让我给他担保,结果我给刘杰担保向我的战友杨某某借了6万元,中间还了1.5万元。(4)、被害人师林勇陈述:大约2011年5月份,刘杰以开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在中州路富雅东方C座807室刘杰开的嘉宁科技公司内,借了我现金2万元,后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又于2011年底、2012年初、2012年3月份分三次借走我现金16000元,总共借我36000元,刘杰给我写下借据。2012年4月份,我开始问刘杰要借款,刘杰以各种理由推托,并向我多次保证过几天还钱,但至今未还。这一段时间,我多次打刘杰手机,刘杰不接电话,后我听刘杰的朋友高某某说,刘杰骗了她很多钱,刘杰开的公司是假的,我就报案了。(5)、证人杨某某证言:范业申带着刘杰到我单位办公室找我,说刘杰要买车,需要6万元看我能不能借给他,我看着刘杰以前是我们一个部队的,而且范业申带着一起来,所以我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最后刘杰给我写了一个借条,中间刘杰还了1.5万元。后来我向刘杰要过款,刘杰说是接到了一些安防工程,将借我的钱垫到工程中了,一直没有给我。3、2011年6月,被告人刘杰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刘杰谎称其系副营级军官转业,在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同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做纪念章生意和公司开业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29000元。(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1年6月份左右,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看到高某某的交友信息,然后我给她发出了我的交友信,后来我俩通过QQ交谈,相约见面,见面我告诉她:我是单身,副营级干部转业回来,现在洛阳做生意,就这样久而久之高某某信任了我。后来我就以我的安防监控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有200万元,但是都在压着,现在正在做的工程资金比较紧张,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高某某借钱,最后我以向127师销售纪念章需要资金投入为由,向高某某借了2万元,这钱是高某某从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广场的工商银行取得现金,我拿到后就直接存入我的工商银行账号上了。后来我又以公司揽工程需要请有关人员吃饭和陪同打麻将为由,向高某某借了1万元,到目前为止我还欠高某某2.9万元。(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1年6月份,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收到一个叫花生皮的网友发来的8封交友信,后来通过QQ后,他自称叫刘杰,未婚,事业有成,并主动提出见面。7月份,我和他见面,后他不断主动和我联系,我们确定了恋爱关系,他去过我家见过我父母,交往过程中刘杰声称自己是副营军官转业,现在做安防工程,并且和127师有很多生意来往。大约10月中旬,刘杰称工程资金紧张,多次向我借钱,共借了1万元,11月上旬,刘杰以购买纪念章为由,又向我借了2万元。后来父母不断催我和刘杰的婚事,我主动提出要和刘杰家人见面,刘杰以各种理由搪塞。大约12月份,我和刘杰一起吃饭,刘杰喝多了,我无意中翻看刘杰的手机,发现有多条催其还钱的短信,其中有个女孩发的短信,口气明显感觉是恋人关系,后又发现有多个女孩都与他有暧昧的短信来往,我记录了一个叫郭英的女孩手机号,后与其联系,她跟我有同样的遭遇,她被骗了大约1万多元,我通过其他途径找到刘杰在东下池的临时租住地,发现刘杰已结婚生子,我要求刘杰马上还钱,刘杰见事情败露,就给我写了张借条,到了还款时间一直还不上,直到2012年3月份,刘杰找各种理由搪塞,我就来报案了。(3)、书证:借条二张。4、2012年6月,被告人刘杰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刘杰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2年6月份左右,我和张某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认识,由于聊的比较投机,就相约在郑州见了面,见面后我告诉她:我是单身,现在做柴油生意等等,就这样久而久之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来我以做柴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这钱是张某某通过他弟弟直接将钱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我向张某某介绍身份时称我叫刘杰,独生子,父亲是军官,现已病故,本科学历,军校毕业,在军校学的侦察与反侦察专业,现家在洛阳龙门车站附近,原籍是河南平顶山的,小时候在舞阳县上过小学,后来因父亲工作调动,全家迁到洛阳,上大一时被父亲送到部队当兵,部队驻地就在洛阳地区,2009年从部队转业,2008年还参加过四川抗震救灾,现名下有两台车,一台日产天籁,一台红色中华。借张某某的钱全部用在做生意和疏通人事关系方面了。(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们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后来由于聊的比较投机,就相约见面,直到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他介绍自己叫刘杰,独生子,父亲是军官,现已病故,本科学历,军校毕业,原籍是平顶山的,小时候在舞阳县上过小学,后来因父亲工作调动,全家迁到洛阳,上大一时被父亲送到部队当兵,部队驻地就在洛阳地区,2009年从部队转业,2008年还参加过四川抗震救灾,现在名下有两台车,一台日产天籁,一台红色中华,在郑州有三套房产,在洛阳有两套房产。刘杰跟我说他做柴油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我提出借1.5万元,后来过了两天又还我5000元。今天我们商量好先到平顶山湛河区姚孟派出所取完他的身份证后,再到洛阳和他母亲吃顿饭,中秋节我们再一起到郑州见我父母,没想到在姚孟派出所取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才知道刘杰是网上追逃的逃犯,我感觉我可能被骗了。刘杰一共骗我1万元。(3)、书证:转账明细单一张。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杰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害人郭某,刘杰谎称其系127师副营级军官,在取得郭某的信任后,以同郭某谈恋爱为名,同郭某发生性关系,后以做纪念章生意和公司开业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共骗取郭某现金11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杰的供述:我和郭某大概是2010年4月左右在洛阳市的一个QQ聊天群里认识的,当时她告诉我非常喜欢军人,由于我的虚荣心作怪,我就告诉她我在127师服役,是副营级军官。多次与高颖见面后,得到了郭某的信任。后来在2011年春节前,我以向127师销售纪念章需要资金投入为由,向郭某借钱,当时郭某就把她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在涧西区9号街坊楼下交给我,到2011年春节后,我共刷卡消费了12000元,后我说需要去广州考察,在洛阳市延安路富地商务楼下,又向郭某借了2500元现金,之后我还了郭某4000元,再后来我的安防公司开业的庆典上,我还给郭某10000元,次日,我又以公司刚开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借钱,我在解放路的八方电器城附近借用郭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刷了5000元,后来她又分4次给我8000元现金,我有还给她2500元,到目前为止还欠郭某11000元。(2)、被害人郭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0年4月5日,我在网络聊天群中认识网名叫花生皮的网友,后来知道他叫刘杰,交谈中我告诉他我比较喜欢军人,他就告诉我他在安乐附近127师服役,当时为副营级军官。后来与其发展成男女朋友,8月份因琐事屡次吵架分手,11月份我和他和好,他屡次提出想让我做点生意赚钱,介绍部队纪念章生意让我做,并试图动员我向家人要钱入股。春节假期期间,我发现他与别的女孩在一起,提出分手,他发信息解释对我是真心的,要和我结婚,春节假期后,我发现他和一名叫林小勤女孩有联系,他恼羞成怒提出分手。在第二次接触期间,他以做纪念章等生意为借口,共计从我这里借人民币14500元左右,后在多次催促下仅还了4000元左右。2011年端午节,他办理公司开业庆典时喝醉了,我将其10000元作为还款存入我银行卡,第二天他恼羞成怒以公司刚开业周转需要钱等借口,借我银行卡消费5000元,又借现金8000元,后经我多次催促,他仅还我2500元。后来2011年12月底,他的一个女朋友高某某和我联系,见面后我发现刘杰用同样的借口骗感情和钱财,我意识到被骗了,我们一直催他还钱,他找各种理由搪塞,我听高某某说发现了刘杰与其妻子孩子的聊天记录,我们找到刘杰的租住处,就打电话报警了。(3)、书证:借条二张。2、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杰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孔某某,刘杰谎称其系127师营长,在取得孔某某的信任后,以同孔某某谈恋爱为名,同孔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刘杰以老领导借其20万元还差1万、做柴油生意和到平顶山购物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现金21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2年2月份左右,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看到孔某某的交友信息,然后我给她发出了交友信,当时我的网名叫花生皮,后来我俩通过QQ交谈,相约在许昌市见了面,见面后我告诉她我是单身,现役127师营长,到许昌来主要是到许昌武警支队要做安防工程的工程款。就这样久而久之孔某某信任了我,后来我以我部队领导向我借款20万元,还差1万元为理由,向孔某某借了1万元,后来以和许昌军分区张部长合作做柴油生意,需要到郑州去接柴油向孔某某借款5000元。还有一次我到平顶山去购物,再次向孔某某借款1500元,这样我先后向孔某某借款21500元。(2)、被害人孔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2月,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收到一个网名叫花生皮的网友发来的交友信,后来通过QQ联系,他自称叫刘杰,未婚,是洛阳部队的军官,并主动提出见面。几天后他说现在在许昌,给许昌武警支队做安防工程,要到许昌要钱,我俩就见面了,在这次见面中,刘杰告诉我他是洛阳127师现役干部,现在是营长,后来我们电话联系慢慢比较熟悉了。……刘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平顶山湛河区九里山派出所取他的护照,我到的时候,刘杰已在派出所门口等我,刘杰当时拿着他的户口本和军官证,我看到他的照片是一副穿着上尉军衔的军装。我俩到派出所补了一张他的身份证就到他同学李科家,在那里时,刘杰接了一个电话,接完后告诉我他的领导向他借20万元,他现在只有19万元,向我借1万元,第二天就还,于是我俩回到许昌,在工商银行转账1万元到了刘杰的账户上。第二天刘杰说他买的柴油回来了,这批柴油他要供给许昌军分区,是和军分区的张部长合作,现在要到郑州去接油,他的钱全部借给了他的领导,现在身上没有钱,就又从我这里借走了5000元,说是等张部长将油钱结了后立刻还钱给我。之后过了几天,刘杰让我到舞阳县找他,说他接到的油需要地方存放,又向我借走5000元;……还有一次刘杰去平顶山购物,说是需要3000元,我给他转账了1500元。到了2012年8月份,刘杰又以到河北去买油的名义向我借钱,这次我没有借给他,后来我向他要钱,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我就向以前他带我去的付经理联系,结果付经理告诉我说刘杰一直催他打钱买油,但是付经理一直没有看到油,所以一直没有将钱给他。(3)、书证:汇款清单一张。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证明其自称与刘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抓获经过:2012年9月29日11时许,刘杰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九里山户籍室领取身份证时,经网上比对刘杰系网上逃犯,被民警当场抓获;(3)、物证照片一张:从刘杰租住处搜查到的军装;(4)、洛阳市公安局天津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刘杰供述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555号富雅东方C座807室经营的嘉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注册资金不够和没有审批下来建筑类二级安装资质,而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经公安民警到洛阳市工商局调查,注册此类公司仅需到公安部门备案,不需要建筑类二级安装资质;且此类公司在注册资金额度上没有规定。(5)、被告人刘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20000元,系数额巨大;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该被告人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杰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刘杰辩解其不构成上述二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映晖人民陪审员:余凤群人民陪审员:李梅玲
书记员:陈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