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0年12月29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抓获),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过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军人的威信和保护军队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 二、作案工具士兵军服一套、硬肩一付、胸牌一付、领花一付、臂章一付、衬衣一件、领带一根、军帽一顶、皮带一根、士兵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钦波
书记员:周霄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