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涛、书记员李盈昊、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公安消防大队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应追缴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吕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志敏人民陪审员:吴雅林人民陪审员:万郁文
书记员:雷致英